(2017)鄂0104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南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中南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34号申请人:武汉市中南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下路17号A栋2单元5层1室。法定代表人:杜军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一。申请人武汉市中南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中南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