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家广与魏长勇、熊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广,魏长勇,熊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321号原告:周家广,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长勇,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告:熊小英,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原告周家广与被告魏长勇、熊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长勇、熊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家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魏长勇、熊小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魏长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元,原告依约将现金39,000元交付被告。同日,被告魏长勇出具等额借条一份。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熊小英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魏长勇、熊小英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有证据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拟证明:1、被告魏长勇向原告借款39,000元;2、被告魏长勇、熊小英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魏长勇、熊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以此主张还款,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魏长勇、熊小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家广与被告魏长勇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30日,��方就前期借款进行结算。同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魏长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周家广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此条:魏长勇,2015年12月30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魏长勇催讨借款本金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魏长勇与被告熊小英于1990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遗失,两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在邵武市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家广与被告魏长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魏长勇归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小英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长勇、熊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家广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魏长勇、熊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官正林人民陪审员 邱兴光人民陪审员 李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