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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淑林、冯新等与何艳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林,冯新,何艳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848号原告王淑林。原告冯新。被告何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林、冯新诉被告何艳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林、冯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