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淑林、冯新等与何艳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林,冯新,何艳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848号原告王淑林。原告冯新。被告何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林、冯新诉被告何艳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林、冯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