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莉申请执行西安华卫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西安华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高莉,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华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玉莲。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华卫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莉支付人民币52011.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华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华卫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高莉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高莉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