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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黄耀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黄耀狄,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2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耀狄,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高尚,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原审第三人: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上诉人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圣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圣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耀狄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黄耀狄负担。事实与理由:黄耀狄的月工资为3000元,昌圣公司未付工资为18000元,黄耀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黄耀狄答辩称:不同意昌圣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同意昌圣公司的上诉意见。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答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耀狄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33510元;二、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耀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三、驳回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昌圣公司虽主张黄耀狄的月工资为3000元,而且黄耀狄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本院审理期间,昌圣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昌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贤珍曾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