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梅国庆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82号罪犯梅国庆,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京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国庆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国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本次减刑缴纳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国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