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守良与丹阳市界牌化学试剂厂、界牌镇界南社区居委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良,丹阳市界牌化学试剂厂,界牌镇界南社区居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177号原告:郭守良,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界牌化学试剂厂,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迎江村。法定代表人:曹洪明,该厂厂���。被告:界牌镇界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南社区。负责人:耿桃芬,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守良与被告丹阳市界牌化学试剂厂、界牌镇界南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守良诉称,第一被告向我借款350000元未还,现要求其立即还款并承担利息,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主管部门,应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借据上约���:“如有争议在镇江润州管辖”,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