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郢都路西侧御龙小区二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雪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王家港路与功能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691.26元及违约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于2018年元月31日之前偿还货款的50%,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剩余货款的50%,申请执行人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三、如被执行人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顺洋工贸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被执行人湖北新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受理费6935元、执行费5535元。以上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