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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兆锁申请执行温瑞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兆锁,温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高兆锁,男,生于1962年10月13日,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二郎坪村村民。被执行人温瑞龙,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灵石县夏门镇夏门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高兆锁申请执行温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