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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福建省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福建省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林峰,黄爱金,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钟林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腾华贸易有限公司,黄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省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吓东。被执行人:林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爱金,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峰。被执行人: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钟林珊,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张家港腾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曾蕉妮。被执行人:黄世生,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林峰、黄爱金、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钟林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腾华贸易有限公司、黄世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闽民终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经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