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爱华与高遂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华,高遂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918号原告:郭爱华,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高遂民,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审理原告郭爱华诉被告高遂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郭爱华无法提供被告高遂民的具体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爱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