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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孙振、X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孙振,X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68号原告:赤峰市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五香营子村。法定代表人:肖瑞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林,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孙振,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X,女,43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受理了原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振、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孙振、XXX未给付原告租金32300元、取暖费40600元、物业费6088元、租金利息4328元、合计833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给付,故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房屋租赁等各项费用83316元。本院认为,我院按照原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孙振、XXX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孙振、XXX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振、XXX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赤峰丰润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1.4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