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建春与田武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春,田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春,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田武全,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马建春与被执行人田武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2016)湘022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强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株洲县渌口镇甘塘坡居委会严家乡新村203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被执行人名下株洲县渌口镇甘塘坡居委会严家乡新村203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审 判 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杨诗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