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周新福与石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福,石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周新福,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户,住界首市。被执行人石永成,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福与被被执行人石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永成欠多人债务且拥有拆迁款,本院将拆迁款扣划本院,由于拆迁款不足余分配各债权人,2017年7月25日制定分配方案,十五日内各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执行款已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分配86517.5元后举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2016)皖128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余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