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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048号原告:张某,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九龙矿棚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赵某2,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