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8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辩护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汪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12年12月,被告人孔某某先后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二张(卡号为5280********1113、6229********8115,共同管理)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19日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1,826.32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家属退赔上述银行欠款人民币121,826.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有关的退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抓捕经过,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全部欠款,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应当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属于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孔某某从宽处理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八百二十六元三角二分发还被害单位。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鹏飞审 判 员 王美玲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