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熊多奇、尹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熊多奇,尹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炎陵县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多奇,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府花园1栋11C区。被执行人尹德和,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府花园1栋11C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熊多奇、尹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熊多奇、尹德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熊多奇、尹德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