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红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红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516号之一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三支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7490J。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宁,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李红华,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琳代理审判员 龙 宇人民陪审员 曹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