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任雪飞与何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飞,何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喻鸿钧,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778号原告:任雪飞,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1:何胜,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先斌,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办仙桃大道中段15号。法定代表人:肖艳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柯桦,女,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08号惠涛大院综合楼。负责人:罗修梅,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4:喻鸿钧,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5: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楼26号江花商住楼A栋2楼。负责人:阙晓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鸿钧,同被告4信息,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飞诉被告何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喻鸿钧、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将起诉案由改为承运合同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任雪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雪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