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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时奎与储卫、张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时奎,储卫,张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942号原告:胡时奎,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卫,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现羁押安庆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被告:张秋红,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储卫妻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时奎与被告储卫、张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时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时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时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胡时奎负担。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