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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某诉赵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64号原告:高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原告高某诉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