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97—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金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少军,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军银行存款94024.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