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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苏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苏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学彬,女,汉族,1944年5月2日生,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苏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担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学彬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尹亚军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