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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5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碧芳与徐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碧芳,徐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070号之一原告:冯碧芳,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范少峰,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素花,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碧芳与被告徐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素花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劳动路88号营业房,保全价值13万元,并以自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31号住宅楼7单元601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碧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冯碧芳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31号住宅楼7单元6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