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7)粤0608刑初36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林某2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40766398)搭乘范某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华兴玻璃厂经X498线往明城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498线2KM+100M处(明富线桥头村前路段),遇相对方向林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40122)行驶,由于文某驾车越线靠左行驶,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文某、范某和林某三人受伤,其中林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文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林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法庭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范某、文某的证言,警情详情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中队出具的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被害人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潭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具的明公交技法鉴字[2017]6号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车辆痕迹记录表,委托鉴��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粤禅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269号、0277号、0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情况说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具的佛公明交鉴(法)字[2017]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范某出具的谅解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张国政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