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催7号申请人: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邓珞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萍,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丽丽,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5日、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泸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最后持票人为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嘉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阚 红代理审判员 李胜男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