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继霞与昝帝娜、陈小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霞,陈小超,昝帝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69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霞,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小超,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昝帝娜,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张继霞与陈小超、昝帝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超名下的房屋,正在处置中,本案申请人张继霞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陈小超、昝帝娜尚应支付申请人张继霞借款本金20000元等,以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公告费、案件受理费5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继霞若发现被执行人陈小超、昝帝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