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志武与孙延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武,孙延青,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512号原告:王志武,男,194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延青,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原告王志武诉被告孙延青、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志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武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原告王志武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