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恢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与王雪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王雪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2号四楼401。注册号440602000302812。 法定代表人邓达民。 被执行人王雪标,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梅县。 关于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诉王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46号及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雪标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424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672元、财产保全费769元,由被执行人王雪标承担。因王雪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粤0604执1339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佛山市景峰纺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雪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恢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