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小有、周光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小有,周光英,林进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561号申请人:孙小有,男,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遇难者孙占涛父亲,申请人:周光英,女,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遇难者孙占涛母亲,申请人:林进乐,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系“闽东渔61185”轮所有人,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小有、周光英(以下称为“乙方”)与林进乐(以下称为“甲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2017年8月3日“闽东渔61185”轮海上作业事故导致孙占涛落海下落不明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经东山县铜陵镇公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甲方愿意赔偿乙方因孙占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额陆拾柒万元(67万元,人民币,下同),乙方完全同意接受;二、协议签订时,甲方先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万元),该款打入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黑龙镇分理处,户名:周光英,账户:62×××11;三、余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万元),待甲方领取渔业互保协会保险理赔款(收到厦门海事法院宣告孙占涛死亡判决书)后十日内支付完毕。该款同样打入上述乙方指定的账户中。若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余款,甲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四、本协议的签订作为孙占涛死亡赔偿的最终和全部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不得寻找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索赔权利;五、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共同守约;六、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公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周诚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贺 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