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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秀娟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娟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民特4号申请人:刘秀娟。申请人刘秀娟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我于1999年离家出走无音讯。我父亲刘承杰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宣告我死亡,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做出(2015)旅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我死亡。我于2017年8月得知此事,故申请撤销(2015)旅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之父刘承杰申请宣告申请人刘秀娟死亡,2016年10月15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旅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刘秀娟死亡。2017年8月申请人刘秀娟得知此事后,向本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秀娟本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旅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