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德三、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三,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三,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金利路附一巷6号。法定代表人:唐远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远清,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刘德三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远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79039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远清在武汉市清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华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远清的房产和车辆,但上述财产目前都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在扣划被执行人唐远清银行存款7150元后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唐远清作出拘留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谢鸣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