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站与逯美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站,逯美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569号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鑫,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逯美程,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站诉被告逯美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