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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艳伟、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伟,付文广,王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0929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周艳伟,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付文广,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王素芳,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献县。周艳伟申请付文广、王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艳伟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