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060万红玲与马兆兵、李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玲,马兆兵,李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060号原告:万红玲,女,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俊,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兆兵,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李进芳,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万红玲与被告马兆兵、李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红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兆兵、李进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红玲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红玲撤回对被告马兆兵、李进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红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