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俊杰申请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俊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贺俊杰,女,1946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贺俊杰申请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04民初16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月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万元,至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的银行存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204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连军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