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桂俊严、黄志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俊严,黄志炎,陈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桂俊严,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黄志炎,男,1966年4月27曰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桂建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自强,男,1954年9月15曰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羁押前住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电力特色基地宿舍,现羁押在江西省佘干县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桂俊严与被执行人黄志炎、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志炎、陈自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俊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志炎、陈自强返还借款本金38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志炎、陈自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俊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志炎、陈自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云晓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有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