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江世鑫与尹双贵、贵州东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鑫,尹双贵,贵州东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590号原告江世鑫,男,194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李仲梅,女,1943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原告江世鑫之妻。被告尹双贵,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州东创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路中天世纪新城半山居A-1栋F2层4号。法定代表人尹双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鑫诉被告尹双贵、贵州东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世鑫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受理原告江世��诉被告尹双贵、贵州东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世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权益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世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江世鑫承担(已交)。审 判 长 王凤英人民陪审员 廖书英人民陪审员 范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