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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督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李俊杰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字第33号申请人: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东路(教体局东侧)。负责人:余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德,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俊杰,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22日发出(2017)皖1702民督字3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俊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俊杰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22日(2017)皖1702民督字3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