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豆冬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冬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国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70号原告:豆冬平,男,199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耿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效领,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国峰,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冬平诉被告陈国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冬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国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豆冬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冬平对被告陈国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在另一法律文书中表述。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