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立山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山,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立山,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阁(王立山之妻),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法定代表人:王保文,主任。再审申请人王立山因与被申请人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村委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立山申请再审称,我自1996年入职后,一直在河南村委会工作,河南村委会按月向我支付工资,平时接受河南村委会的实际管理,河南村委会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其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与河南村委会之间应当系劳动关系。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等组织”。因此,村委会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用人单位。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二审法院认为王立山与河南村委会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驳回王立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王立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立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