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冯长明诉易天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明,易天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明,男。被执行人:易天赐,男。本院在执行冯长明与易天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长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2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36元,以上合计429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并调查了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易天赐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易天赐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易天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16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