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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孙宝花、王艳等与王燕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花,王艳,王斌,王燕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455号原告:孙宝花,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王艳,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王斌,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飞,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回迁营业楼。负责人:宫长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宝花、王艳、王斌与被告王燕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