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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包子明诉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子明,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包子明,男,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镇被执行人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包子明与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1民初5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子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包子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县二十家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包子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兰国审 判 员  韩卫东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洪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