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作芝与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芝,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131号原告:王作芝,男,汉族,1936年4月26日生,住昌邑区。被告: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吉林市和平街21号。负责人:薛育鑫,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怀禹,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芝诉被告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作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作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芝撤回对于被告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王作芝负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张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