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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528钱宝家与汤文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宝家,汤文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528号原告:钱宝家,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文侠,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原告钱宝家诉被告汤文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宝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文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宝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汤文侠支付装潢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汤文侠承担。审理中,钱宝家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汤文侠支付装潢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钱宝家为江阴市嘉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方为汤文侠提供装修服务。在装修完成结算后汤文侠确认结欠钱宝家18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该款于2017年5月7日前付清。但到期后,汤文侠分文未付。被告汤文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汤文侠向钱宝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汤文侠欠钱宝家装潢款180000元,于2017年5月7日前付清。因汤文侠未支付上述装潢款,钱宝家具状诉至本院,要求汤文侠支付装潢款等。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钱宝家与汤文侠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汤文侠结欠钱宝家装潢款180000元,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定。汤文侠在付款期限到期后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继续给付装潢款并赔偿钱宝家利息损失之责。对于钱宝家要求汤文侠支付装潢款180000元及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汤文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汤文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钱宝家装潢款1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钱宝家已预交),由汤文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钱宝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承宇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