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孟景兰与赵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景兰,赵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孟景兰,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执行人:赵银行,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景兰与被执行人赵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5000元,未执结标的额50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皓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