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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国、周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国,周长荣,禹方海,蒋萍,孔令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348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王世国,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周长荣,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禹方海,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蒋萍,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孔令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国、周长荣、禹方海、蒋萍、孔令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光富人民陪审员  邹士兵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秦 健书 记 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