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黎娇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娇,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131号原告黎娇委托代理人董跃、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娇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黎娇承担,其余5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