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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黎娇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娇,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131号原告黎娇委托代理人董跃、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娇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黎娇承担,其余5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