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江泉与王四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泉,王四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885号原告:韩江泉,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告:王四河(又名王满河),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原告韩江泉与被告王四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江泉于2017年8月30日以已和被告王四河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江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江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韩江泉负担。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馨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