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江泉与王四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泉,王四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885号原告:韩江泉,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告:王四河(又名王满河),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原告韩江泉与被告王四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江泉于2017年8月30日以已和被告王四河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江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江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韩江泉负担。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馨瑶 百度搜索“”